• 回到顶部
  • +861053602205
  • QQ客服
  • 微信二维码

北京安羽艾普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Beijing Anu IP Information Service Co.,Ltd.

诚信  专业  分享  尊敬

Integrity   Professionalism  Sharing  Respecting

专注专利翻译,打造行业典范

Focus on Patent Translation and Establish Industry Model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9年9月4日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

       9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发布十起网络热点案件。白皮书显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不断涌现。

 

1、案件受理情况

       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77. 7%;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243件,占比12.3%;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391件,占比7. 0%;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87件,占比1.1%;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173件,占比0.5%;网络金融合同纠纷155件,占比0.4%;执行案件261件,占比0.8%;其他案件46件,占比0. 2%。

       总体上,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收结案数量双高,互联网技术在便捷诉讼、增效审判方面成果初显;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直接反映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及文化中心定位;三是新类型案件多,折射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内容发展蓬勃,亟待规范。

 

2、涉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知识产权案件26634件,审结20147件。其中,受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99.9%;网络域名纠纷27件,占比0.1%。从判决案件情况看,涉及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侵权载体包括网站、自媒体、APP、网络购物平台、实物等。从单位判赔额来看,电影及类电作品单位判赔额最高,为58万元/部;而单案的最高判赔额也出现在类电作品中,为150万元。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是秉承利益平衡原则,激励高品质原创内容创作。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准确把握作品内涵及外延,鼓励高品质、正能量原创内容创作,满足多元化文化需求。一方面,将互联网环境下体现独创性表达的新类型传播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坚决否定互联网环境下以合理使用之名侵害作品著作权之实的行为。

       二是鼓励新技术应用,积极探索新客体保护规则。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新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技术应用及其成果的分享,保障探索者的创新成果得到有力保护。

       三是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合理区分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注重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责任认定准确,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十大网络热点案件

案例一: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是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创作模式、创作行为的大胆肯定,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文化需求,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商业模式变迁的快速回应与开放态度,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随案发送的司法建议荣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

 

案例二: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案例三: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网络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直播平台或承担侵权责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通常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平台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但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则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需要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直播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

 

案例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案例七: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黄某某诉岳某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在自媒体时代,公民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则其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案例八: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网约车平台可以按照平台规则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其基于保障安全的目的高效处理乘客投诉值得肯定。但在司机进行申诉时,平台应当进行核查,如申诉属实,应及时取消限制措施,切实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九:网上公开拍卖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案例十:权利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秦某某诉视觉 (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销售载有他人肖像的图片,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做出一定限制,但不意味着其肖像权被完全剥夺,其肖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