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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时间:2022年2月9日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该协定将于5月5日在我国生效。

 

  《海牙协定》是适用于工业设计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领域三大服务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通过该协定,申请人向受理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后,就可能在若干个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海牙协定》最早文本于1925年11月6日通过,最新文本是1999年文本,于2004年4月1日实施。近年来,《海牙协定》的缔约方不断增加,海牙体系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截至2022年1月24日,《海牙协定》共有76个缔约方,其1999年文本有67个缔约方,包括65个国家和2个政府间组织。

 

  加入《海牙协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积极融入外观设计全球化体系,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助力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走向世界,而且有利于促进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发展,让世界更加美好。同时,对我国深度参与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也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2021年6月1日,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正式生效,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由修改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消除了加入《海牙协定》的法律障碍,为加入协定创造了条件。专利法修改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了加入《海牙协定》的国内报批程序,在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相关国内程序。今年1月,经国务院审批同意,我国正式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做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修改工作,完善通过《海牙协定》途径申请的外观设计审查规则,做好信息化系统和费用体系等配套保障,为国内外申请人利用《海牙协定》体系,开展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保护提供便利服务。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数据

时间:2020年1月1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官网

 

  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20年发布会,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年统计数据。具体数据由我公司整理如下述表格所示。

        更多详情请点击标题后获取。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时间:2020年1月2日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下称《指南》),旨在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保护,提高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指南》由正文和办案文书表格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明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基本概念以及管辖、回避、代理、送达等;第二章对案件受理与审查、证据调查、案件审理等办案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明确了各种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第四章对证据基本概念与一般规则、典型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第五章对各种类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以及侵权判定的相关原则作出了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南》基于专利侵权纠纷办案相关执法实践,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办案程序和实体标准,规范行政裁决办案工作,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将行政裁决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抓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如果获取全文,请点击链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 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

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四三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1日

   

        如果获取修改内容全文,请点击链接:《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全文

 

 


~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019年11月24日新华网电: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意见在“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社会监督共治”“优化协作衔接机制”“健全涉外沟通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并明确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全文如下: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二、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

  (一)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严格规范证据标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三)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四)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调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加强监督问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和信息沟通机制。引导代理行业加强自律自治,全面提升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七)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加强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司法活动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探索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研究建立侵权损害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专业化、程序规范化建设。

 

  四、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八)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重点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质量,强化源头保护。进一步发挥专利商标行政确权远程审理、异地审理制度在重大侵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九)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制定跨部门案件处理规程,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在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分流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推动建立省级行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加快重点技术领域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程序。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

 

  五、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十二)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海外巡讲活动,举办圆桌会,与相关国家和组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交流。探索在重要国际展会设立专题展区,开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海外巡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作用,支持共建国家加强能力建设,推动其共享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查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多双边对话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

  (十三)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通过召开驻华使领馆信息沟通会、企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要情通报会,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重大事项和进展,增信释疑,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

  (十四)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报告。加强海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构建海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

  (十五)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完善涉外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知识产权对外工作。选设海外知识产权观察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健全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国别保护状况评估机制,推动改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六)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丰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十七)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地方、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有效激励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积极性的机制,确保队伍稳定和有序交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建设,提高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在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顾问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社会监督等人才的选聘、管理、激励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岗位锻炼,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维权实践中的作用。

  (十八)加大资源投入和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先试,率先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形成若干保护高地。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

 

  七、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方面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协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十)狠抓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定期召开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人员经费。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绩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制度和保护水平评估制度。完善通报约谈机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二十二)加强奖励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参与者加强表彰。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公开发布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让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创新创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19年11月24

 


中国审查指南》修改,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年9月25日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9年9月23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审查指南》修改内容,将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内容对照,请参照:弊社HP/IP情報/ダウンロード/“2019版《中国审查指南》修正内容対照”。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为适应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回应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19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923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3)项第5段修改为:

  但是,因审查员发出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当以该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请为基础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以该分案申请为基础进行分案,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第(4)项修改为:

  4)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提出分案申请时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针对分案申请提出再次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针对分案申请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该分案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2)项修改为: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 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节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是利用未经过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类胚胎分离或者获取干细胞的,则不能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第(2)项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在第(2)项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节修改为:

  2. 审查用检索资源

  2.1 专利文献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中应当检索专利文献,其包括:中文专利文献和外文专利文献。

  审查员主要使用计算机检索系统对专利文献数据库进行检索,专利文献数据库主要包括:专利文摘数据库、专利全文数据库、专利分类数据库等。

  2.2 非专利文献资源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还应当检索非专利文献。在计算机检索系统和互联网中可获取的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学位论文、标准/协议、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修改为:

  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2段修改为:

  在确定了基本检索要素之后,应该结合检索的技术领域的特点,确定这些基本检索要素中每个要素在计算机检索系统中的表达形式。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节第3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节至6.3节修改为:

  6.2检索过程

  审查员通常根据申请的特点,按照初步检索、常规检索和扩展检索的顺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并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直到符合本章第8节所述的中止检索的条件。

  6.2.1初步检索

  审查员应利用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等信息检索申请的同族申请、母案/分案申请、申请人或发明人提交的与申请的主题所属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其他申请,还可以利用语义检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对申请的主题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对比文件。

  6.2.2常规检索

  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6.2.3扩展检索

  扩展检索是在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

  例如,一件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使用硅基液压油的液压印刷机。发明使用硅基液压油,以解决运动部件的腐蚀问题。如果在液压印刷机所属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不到对比文件,应当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存在运动部件腐蚀问题的一般液压系统所属的领域,或者到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液压系统的特定应用技术领域,进行扩展检索。

  6.3检索策略

  制定检索策略通常包括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表达基本检索要素、构建检索式和调整检索策略。

  在检索过程中,审查员可以随时根据相关文献进行针对引用文献、被引用文献、发明人、申请人的追踪检索,以便找到进一步相关的文献。

  6.3.1选择检索系统或数据库

  在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时,审查员一般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

  (2)预期要检索文件的国别和年代;

  (3)检索时拟采用的检索字段和检索系统/数据库能够提供的功能;

  (4)申请人、发明人的特点。

  6.3.2表达基本检索要素

  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分类号、关键词等。一般地,对于体现申请的主题的基本检索要素应当优先用分类号进行表达。

  在用分类号表达时,通常需要根据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分类体系的特点,选择使用合适的分类体系。当选择了某一分类体系后,首先使用最准确、最下位的分类号进行检索,但如果同时存在多个非常相关的分类号,也可以一并进行检索。

  在用关键词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从形式上、意义上、角度上三个层次完善关键词的表达。形式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表达的各种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词性、单复数词形、常见错误拼写形式等;意义上应充分考虑关键词的各种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应充分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

  6.3.3 构建检索式

  审查员可以将同一个基本检索要素的不同表达方式构造成块,结合申请的主题的特点和检索情况,运用逻辑运算符对块进行组合构建检索式。块的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组合检索、部分要素组合检索和单要素检索。

  6.3.4调整检索策略

  审查员一般需要根据检索结果以及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预期方向调整检索策略。

  (1)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选择

  审查员需要根据掌握的现有技术和对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改变、增加或减少基本检索要素。

  (2)调整检索系统/数据库

  当审查员在某一检索系统/数据库中没有获得对比文件时,需要根据可以使用的检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预期对比文件的特点重新选择检索系统/数据库。

  (3)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

  审查员需要根据检索结果随时调整基本检索要素的表达,例如,调整分类号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准确的下位组,再逐步调整到上位组,直至大组,甚至小类,也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或者利用分类表内部或之间的关联性发现新的适合的分类号;调整关键词的表达时,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准确的关键词,再逐步在形式、意义和角度三个层次调整表达。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在这一原则下,审查员在没有获得对比文件而决定中止检索时,应当至少在最低限度数据库内进行了检索。最低限度数据库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中国专利文摘类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类数据库、外文专利文摘类数据库、英文专利全文类数据库以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申请,还应当包括该领域专用数据库(例如,化学结构数据库)。必要时可根据领域特点,调整英文全文数据库的范围,或增加其他非专利文献数据库,如标准/协议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节最后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的全部主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必要时审查员仍需通过恰当方式了解相关背景技术,以站位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判断。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节第1段修改为:

  检索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以及与检索过程有关的检索记录信息。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要检索式,包括检索的数据库以及在该数据库中执行的检索表达式(包括基本检索要素表达形式和逻辑运算符),准确列出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节的内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修改为:

  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术整体状况,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重点在于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且明确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特别是其中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进而明确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所作出的改进。审查员在阅读和理解发明时,可以作必要的记录,便于进一步审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第(4)项最后1段修改为: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节第(1)项修改为: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参见本章第4.12和第4.13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5.2.4.2和第6.2.2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节第1段修改为: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定清楚的。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节的标题由“举行会晤的启动条件”修改为“会晤的启动”,并删除该节中的以下内容:

  举行会晤的条件是:

  (1)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且

  (2)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节修改为: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5.2.4.2节和第6.2.2节所述的情况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二十、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节。

  将第9.1.1.2节修改第9.1.1.1节,并在段尾增加一句话,内容如下:

  人类胚胎干细胞不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

  将第9.1.1.3节修改为第9.1.1.2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5)项中的第4句话“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修改为“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首先将最主要的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未明确最主要结合方式的,则默认第一组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最主要结合方式。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二、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7节第1段中“可以在汇款当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补充。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汇款日为缴费日。”修改为“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及要求补充。”并删除第2段内容。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标题“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为“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审查的顺序”。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中增加第8节,内容如下:

  8. 审查的顺序

  8.1 一般原则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启动初步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符合启动实审程序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一般应当按照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先后顺序启动实质审查;另有规定的除外。

  8.2 优先审查

  对涉及国家、地方政府重点发展或鼓励的产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或者在市场活动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请等,由申请人提出请求,经批准后,可以优先审查,并在随后的审查过程中予以优先处理。按照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依照规定处理。适用优先审查的具体情形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8.3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8.4专利局自行启动

  对于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处理。

  本章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19111日起施行。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9年9月4日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官网

 

  9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白皮书》,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发布十起网络热点案件。白皮书显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带来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不断涌现。

 

1、案件受理情况

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77. 7%;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243件,占比12.3%;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391件,占比7. 0%;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87件,占比1.1%;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173件,占比0.5%;网络金融合同纠纷155件,占比0.4%;执行案件261件,占比0.8%;其他案件46件,占比0. 2%。

总体上,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收结案数量双高,互联网技术在便捷诉讼、增效审判方面成果初显;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直接反映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及文化中心定位;三是新类型案件多,折射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内容发展蓬勃,亟待规范。

 

2、涉知识产权案件情况

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知识产权案件26634件,审结20147件。其中,受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6607件,占比99.9%;网络域名纠纷27件,占比0.1%。从判决案件情况看,涉及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侵权载体包括网站、自媒体、APP、网络购物平台、实物等。从单位判赔额来看,电影及类电作品单位判赔额最高,为58万元/部;而单案的最高判赔额也出现在类电作品中,为150万元。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是秉承利益平衡原则,激励高品质原创内容创作。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准确把握作品内涵及外延,鼓励高品质、正能量原创内容创作,满足多元化文化需求。一方面,将互联网环境下体现独创性表达的新类型传播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坚决否定互联网环境下以合理使用之名侵害作品著作权之实的行为。

二是鼓励新技术应用,积极探索新客体保护规则。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带来的新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技术应用及其成果的分享,保障探索者的创新成果得到有力保护。

三是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合理区分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注重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确保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责任认定准确,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十大网络热点案件

案例一:短视频是否具备独创性与视频长短无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能够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给观众带来精神享受的短视频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本案是对互联网环境下新型创作模式、创作行为的大胆肯定,传递了倡导和鼓励正能量作品制作与传播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满足公众多元文化需求,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时代技术和商业模式变迁的快速回应与开放态度,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随案发送的司法建议荣获北京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

 

案例二: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软件页面设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如果相关页面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本案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抄袭与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保护原创,鼓励创新,满足用户的多元化需求,体现了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客体的开放态度。

 

案例三: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优酷信息技术 (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共享应为互利共赢,而非不劳而获。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司法应通过裁判促进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但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维护好互联网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网络主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音乐作品,直播平台或承担侵权责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通常而言,网络直播平台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平台上发生的侵害著作权行为需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但如果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则直播平台应当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需要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网络直播平台在享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对直播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

 

案例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常某某诉许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暗刷流量”交易案。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本案当事人双败皆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中央政法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评价该判决“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案例七: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黄某某诉岳某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在自媒体时代,公民在公共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则其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平衡了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被媒体称为“教科书式判决”。

 

案例八: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诉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网约车平台可以按照平台规则对司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其基于保障安全的目的高效处理乘客投诉值得肯定。但在司机进行申诉时,平台应当进行核查,如申诉属实,应及时取消限制措施,切实维护司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进行平台管理时,应注重平衡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促进网约车经营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

 

案例九:网上公开拍卖他人家信侵犯个人隐私——丁某诉赵某某、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未经授权在交易平台公开展示他人书信及具有自我思想表达内容的手稿,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交易平台明知侵权行为而未加以审核、制止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裁判涉及“名人隐私”保护范围的界定,强调名人的隐私权可以被合理限缩,但不等同于私人生活可以被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当受到充分保护。

 

案例十:权利人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秦某某诉视觉 (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未经许可销售载有他人肖像的图片,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为满足公众知情权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做出一定限制,但不意味着其肖像权被完全剥夺,其肖像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同普通大众一样需要保护。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9年上半年数据

时间:2019年7月10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官网

 

  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举办2019年第三季度例行发布会,集中发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半年统计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体现出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趋势和进展情况。具体数据整理如下:

        更多详情请点击标题后获取。

                                                                                                   图1.中国知识产权数据统计 2019.01-06                     安羽IP根据官方数据绘制

 

                                                                                                                       图2.审查周期统计                                             安羽IP根据官方数据绘制

 


~PCT实施细则最新修改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9年7月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内容概要如下:

 

1、实施细则修改的内容

 

首次涉及国际初审程序中时间点的变化,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缩短了国际初审的启动时间。新细则规定,允许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得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相关费用和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条约第17条(2)(a)做出的宣布,以及根据细则43之二.1作出的书面意见后,启动国际初步审查,除非申请人明确请求推迟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直至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适用期限届满。

 

简言之,就是如果满足了启动国际初审的条件,那么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即可启动初审程序,除非申请人要求推迟启动。 

 

2、实施细则修改的影响

 

1)对国际初审单位的影响。

 

在新细则实施之后,除了将国际检索单位制定的书面意见作为第一次书面意见之外,国际初步审查单有可能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发出第二次书面意见(PCT/IPEA/408表),以期获得和申请人的充分沟通。这样可以提高最终制定的国际初审报告的质量。

 

2)对申请人的影响。

 

首先,该修改并不会影响申请人提交条约第19条或第34条规定的修改作为第II章程序基础的权利。国际初步审查应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修改之后,或者在细则所述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再启动,以先发生的为准。同样的,如果国际初步审查要审查条约第19条规定的修改和一并提交的相关声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收到有关修改之后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其次,增加了申请人与国际初审单位沟通的机会。新细则生效后,除了被视为第一次书面意见的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书面意见外,申请人有可能从国际初审单位审查员处得到第二次书面意见,从而增加了与审查员进一步沟通的机会,这时申请人应积极抓住机会,积极应答,充分和审查员沟通交流。因为国际初审单位会参考申请人的答复内容来制定国际初审报告,如果申请人理由充分,沟通内容合理,则很可能获得一份高质量的肯定性国际初审报告。

 

3、申请人策略

 

现在申请人不必等到最晚期限,即可在最佳时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这一时机一般是在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后。这样既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进行答复和修改,又可以给国际初审单位审查员更多的时间制定国际初审报告,同时还能增加与审查员交流的机会。

 

4、申请人注意事项

 

201971日以后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时,在填写国际初审要求书(PCT/IPEA/401表)时,对第IV栏中第4项的勾选需要慎重,因为一旦勾选该选项则意味着申请人提出的国际初审请求将不会在条件满足后立即启动,而是会被推迟到细则54之二.1a)规定的适用期限即最晚期限届满。

 

详情请点击标题后下载。


中国商标局自7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标注册收费

时间:2019年7月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标注册收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由1000元降为500元;

 

  二、 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变更业务,免收变更费;

 

  三、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其他商标业务,涉及下列收费项目的,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详情请点击标题后获取。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决定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五)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万元以下”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下”;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的制定~

    时间:2019年3月21日 来源:政府官网及央视新闻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19年3月2日 

     三十八、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0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外商投资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一图看懂外商投资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时间:2019年1月14日 来源: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报道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场               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019年1月10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胡文辉主持现场,并实施数据发表。局战略规划司司长毕囡,条法司副司长何越峰,保护司副司长曹红英、运用促进司副司长赵梅生等4人回答现场记者提问。

安羽IP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整理                  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第18次中日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武汉举行~

时间:2018年12月18日 来源: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报道

      2018年12月13日,第18次中日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本特许厅长官宗像直子、韩国特许厅厅长

朴原住出席会议。会议总结了一年来中日韩三局在各个合作项目中取得的成果,积极评价了三局合作的进展,并就未来三局合作交换了意见,确定了明年的工作计划。会上,中日韩三局通报了各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进展,围绕复审、外观设计、人力资源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三边和双边会议机制调整、三边网站运作、用户研讨会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三局未来新增商标等合作议题的可行性以及三国知识产权民间机构的合作交换了意见。三局还决定,第19次中日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于2019年在日本举行。会后,三局签署了《第18次中日韩三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

中日韩三局签署《第18次中日韩三局局长会议会谈纪要》   引自: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新《专利代理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来源:据中国网报道

      据报道,《专利代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